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74********,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田东县**镇**村**屯**号。
本案由田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某天,被告人罗某甲进入同屯的被害人罗某乙家中,从罗某乙卧室内挂着的一件红色西服里面口袋内盗得现金400元。
2019年10月4日11时许,罗某甲再次进入罗某乙家,在客厅墙上挂着的一个饲料袋里盗得现金100元,又在罗某乙房间床头柜上盗得一包真龙娇子香烟,价值5.5元。
案发后罗某甲退赔500元及一包真龙烟给罗某乙,于2020年3月24日到那拔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甲主动投案,赔偿损失,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舒伟杰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联系电话14777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5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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