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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5400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2196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道**街**号**栋**单元**房。盗窃嫌疑,于2018年12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18年12月28日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罗某甲来到宝安区石岩街道**社区**栋*楼被害人冯某某的*办公室聊天,罗某甲趁冯某某离开办公室之机,将冯某某放于办公桌上的港币99000元盗走。2018年12月24日16时41分被害人冯某某报警,民警接到报警后传唤罗某甲,罗某甲于2018年12月25日17时许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疾病诊断书、罗某甲的身份证复印件、公安网下载的身份信息、监控视频截图及辨认、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收条、谅解书、罗某乙提供的转让协议、转账记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罗某甲提供的建行交易明细、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微信语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菲菲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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