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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盗窃案)_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996********,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非中共党员,非××代表,非××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南县**镇**村**组,住湖南省衡南县**镇**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衡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法律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至2020年10月22日期间,被告人罗某甲在衡南县**镇**村**组被害人贺某某家中多次盗窃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9月15日14时许,罗某甲从其住处驾驶电动车前往贺某某家意欲实施盗窃,罗某甲到达贺某某家后发现家中无人,便从侧门进入室内,罗某甲在客厅盗窃TCL牌的废旧电视机1台,在卧室的床头柜里盗窃人民币300元,随后罗某甲将窃得的电视机以5元的价格出售给**灵官巷的废品店。

2.同年9月18日12时许,罗某甲又驾驶电动车到达贺某某家,其从贺某某家侧门进入室内实施盗窃,在客厅的电视柜里盗窃精品白沙香烟2条,在卧室盗窃开口笑牌白酒2瓶,在厨房盗窃5升装食用油1桶。随后,罗某甲将窃得的食用油以20元的价格出售给**灵官巷的废品店,窃得的香烟和白酒用于其个人食用。

3.同年9月30日15时许,罗某甲再次驾驶电动车到达贺某某家,其从侧门进入室内实施盗窃。罗某甲在卧室盗窃电缆线1捆(约30斤),在卧室床头盗窃电饭煲3个(其中2个新的、1个旧的),在卧室床头柜盗窃VIVO牌手机2部(损坏1部,1部正常使用)。随后罗某甲将窃得的3个电饭煲和1捆电缆线出售给**灵官巷的废品店,将窃得的2台手机分别出售给秦某某和路人,共得赃款人民币250元。

4.同年10月22日,罗某甲第四次驾驶电动车到贺某某家中意欲盗窃,其从大门进入室内后,随即被贺某某发现并当场抓获,盗窃未遂。

经衡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为人民币7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罗某甲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秦某某、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贺某某、罗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衡南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本案被盗财物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多次入室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罗某甲系累犯,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建议法院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并判处被告人罗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三元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于衡阳市未成年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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