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8〕556号
被告人罗某甲,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56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住绥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4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6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1日,被告人罗某甲的母亲卿某某与邻居尹某某因打牌引起争执,两人发生打架,卿某某受伤住院。卿某某在住院期间,罗某甲帮卿某某在**城乡医保中心申请医保,谎称卿某某在自己家里楼梯上摔伤,随后罗某甲填报虚假申请表交至城乡医保中心申请医保,罗某甲共骗取17824元医保补偿款。
另查明,2018年7月31日被告人罗某甲已将17824元医保补偿款退还给**城乡医保中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交易明细、申报医保资料、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卿求英、肖某甲、尹某某、廖某某、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肖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城乡医保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鑫
2018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73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的名单:卿某某、肖某甲、尹某某、廖某某、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
4.被害人:**城乡医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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