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5031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41981********,壮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将会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1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罗某甲以帮助被害人陈某某办理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为由,诈骗陈某某合计人民币1305000元和烟酒等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8年6月1日,被告人罗某甲称办理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事宜需要人民币160000元,让其弟弟罗某乙帮忙收取被害人陈某某现金,骗得陈某某人民币160000元。
2018年7月2日,被告人罗某甲称办事需要送礼,让陈某某转账至王某某账户,骗得陈某某人民币100000元。
2018年8月2日,被告人罗某甲称需要支付调整规划费用,收取被害人陈某某转账,骗得陈某某人民币300000元。
2018年8月17日,被告人罗某甲称需要支付调整规划费用,让被害人陈某某付钱,骗得陈某某人民币700000元。
2019年1月3日,被告人罗某甲称需要支付宗地图费用,让被害人陈某某付钱,骗得陈某某人民币45000元。
被告人罗某甲在上述作案期间,还以送礼等名义,骗得被害人陈某某烟酒等物品。
2019年7月4日14时许,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村**农庄抓获被告人罗某甲,扣押罗某甲小汽车1辆、手机1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罗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智斌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共3册,光盘共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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