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483号
被告人罗某甲,女,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3271994********,布依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册亨县**镇**新区**社区**号**栋**单元**室。被告人罗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香港**化妆品公司”诈骗组织在河北省沧州市、**店市等地设立多个据点,诈骗组织成员使用QQ查找不特定被害人QQ加好友,利用QQ、微信等网络通讯工具与被害人聊天,在网络上与被害人假装谈恋爱以获取信任,然后谎称家人或本人生病、手机损坏无钱购买、没有生活费、见面需要路费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钱财。该诈骗组织由上而下层级分为:总经理、经理、主任(宿舍长)、主管、业务员,该诈骗组织通过串寝上课制度学习诈骗技巧,在诈骗过程中互相配合帮助。
被告人罗某甲于2018年6月于河北沧州加入“香港**化妆品公司”诈骗组织任业务员,采用上述手段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其中骗得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9800余元、骗得被害人许某某人民币1000元、骗得被害人尹某某人民币7100余元、骗得被害人江某某人民币11500余元,共计诈骗得款人民币39000余元。
另被告人罗某甲实施上述诈骗期间,采用与被害人假装谈恋爱以获取信任,虚构自己及家人生病等理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32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扣押的手机等物证;
2.江阴市公安局调取、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及身份核查责任书等书证;
3.证人王某乙、罗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甲、许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搜查、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伙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等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庆苗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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