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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诈骗案)_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绰号“小罗”),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5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刑事拘留前住景谷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逮捕。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立案侦查,后因地域管辖,移交景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事实

1.2019年7月至8月,被告人罗某甲以做流水提高贷款金额为被害人李某甲办理贷款为由,通过微信扫码、支付宝转账、支付宝“花呗”扫码等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19500元。

2.2019年7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罗某甲以做流水提高贷款金额、购买贷款软件快速放贷为由,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宝“花呗”扫码、银行卡转账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陶某甲人民币237976.9元。

3.2019年10月,被告人罗某甲以做流水提高贷款金额为由,通过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彭某某人民币19899元。

4.2019年10月11月,被告人罗某甲以做流水提高贷款金额、快速办理放贷为由,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宝“花呗”扫码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陶某乙人民币31310元。

5.2020年4月,被告人罗某甲与被害人付某某决定合伙开二手车行,罗某甲以注册营业执照资金不足、购买二手车定金不够为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付某某人民币35000元。

6.2020年4月,被告人罗某甲与被害人黄某乙决定合伙开二手车行,罗某甲以购买二手车定金不足为由,通过支付宝“花呗”扫码、京东“白条”套现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黄某乙人民币8947.39元。

7.2020年4月至5月,被告人罗某甲以做流水提高信用卡额度、办理车贷为由,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20300元。

8.2020年6月,被告人罗某甲以做流水可以得到利息低、额度高的贷款、帮被害人谢某某购买二手车等为由,通过银行卡转账、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谢某某人民币59994.24元。

二、盗窃事实

1.2019年6月至11月,被告人罗某甲在为被害人彭某某办理贷款期间,在彭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部分贷款转账至自己账户,并以彭某某的名义在“支付宝软件借呗”、“美团拍拍贷”贷款,通过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盗刷支付宝等方式,转账至自己的账户人民币44350元。

2.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罗某甲在为被害人张某某办理贷款时,在张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部分贷款通过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的方式,转账至自己的账户人民币15000元。

3.2020年3月6日,被告人罗某甲在被害人曾某某车贷放款下来时,借帮曾某某操作手机为由,在曾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部分贷款通过支付宝转账至自己的账户人民币50000元。

被告人罗某甲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432927.53元,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109350元,案发前,偿还被害人陶某甲人民币23074.92元、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19266.78元、被害人陶某乙人民币11523.72元、被害人彭某某人民币20604.4元、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4135.09元、被害人曾某某人民币29624.22元,共计偿还人民币118229.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户口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往来款凭证、账户流水明细表、欠条等;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人黄某甲、陈某某、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陶某甲、李某乙、付某某、黄某乙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6.视听资料:录音、聊天记录录制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盗窃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多次诈骗、盗窃,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甲案发前偿还了部分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罗某甲有期徒刑六年以上八年以下,并处罚金,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罗某甲有期徒刑四年以上六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刀华

检察官助理:康若佳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于普洱市思茅区看守所。

2.移送卷宗五册、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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