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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诈骗案)_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港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99********,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福建省永春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福建省永春县五里街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17日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份,被告人罗某甲在南安市以帮被害人罗某乙办理贷款需要刷支付宝流水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罗某乙人民币共计4200元。

2.2019年12月份,被告人罗某甲在泉港区山腰白金汉宫会所以帮被害人江某某办理网商贷信用卡、刷流水记录、提高信用为由,骗取被害人江某某人民币共计3000元。

另查明,2020年1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罗某甲在石狮市金沙大酒店旁乡村餐馆四楼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工作说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乙、江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辨认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帮忙办理贷款、信用卡等为由骗取他人财物达人民币7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柳双兴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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