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甲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诉刑诉〔2018〕183号

被告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男,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727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阳春市**镇**村**村**号,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4月16日被阳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于2010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3月25日被阳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4月1日,被告人罗某甲收取刘某某50元,并答应帮其购买毒品。2012年4月3日,罗某甲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后门处,将0.1克毒品交给刘某某。

2、2012年4月5日12时,被告人罗某甲在阳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0.1克毒品海洛因卖给刘某某。刘某某因当时没现金,故以一部黑色三星手机作抵押,约定当晚两人再次交易毒品海洛因时由其付款100元以赎回其手机。

3、2012年4月5日19时许,被告人罗某甲和刘某某在阳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再次交易毒品时两人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在现场扣押了疑似毒品0.15克,经鉴定,扣押的上述疑似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

综上所述,被告人罗某甲贩卖毒品海洛因三次,共0.35克。

    2018年3月25日,被告人罗某甲在家属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以及书证等证据。

被告人罗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甲是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运中

书记员:刘舒婷

 2017年6月22日

附:

    1.案卷三册;

2.证据目录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