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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51977********,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村委会****。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7月7日被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本案,于2020年3月17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16日至8月1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7月5日至7月19日、9月15日至9月2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6时许,镇康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对被告人罗某甲的住所进行搜查,当场从其卧室内摆放的床与墙壁的缝隙中查获外用红塔山烟壳、云烟烟壳内用蓝色塑料袋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黄素”)4袋,经称量,净重42.469克。经检测,被告人罗某甲系吸食毒品人员。另查明,被告人罗某甲曾向吸毒人员鲁某某、杨某某、罗某乙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书证:户口证明、被告人正侧面照片、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鲁某某、杨某某、罗某乙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4.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尿液检测报告;6.搜查、提取、称量、扣押、辨认等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违反国家禁毒法律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爱玲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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