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锦检刑诉〔2020〕00000007号
被告人罗某甲,性别: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281967********,侗族,初中文化,锦屏县**乡**村党支部**、村民委**,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住**乡**村**组。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经本院2020年1月3日决定,当日被锦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锦屏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14日,锦屏县**乡原甲村、乙村、丙村、丁村合并为戊村。2014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罗某甲利用其担任锦屏县**乡戊村(合并村)支部**、村民委员会**的职务便利,在协助政府开展丁村危房改造对象、危房改造登记的评定及申报工作中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贪污人民币49196.6元,受贿人民币1万元;在协助政府开展丁村生态养羊项目的实施发放过程中采取欺骗手段帮助供货商姜某甲、杨某甲顺利通过验收,受贿人民币2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5月,根据《**乡2014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安排,**乡**村得到困难户一级危房改造指标4户,补助金额1.23万元。因时任戊村(合并村)支部**、村民委**的罗某甲负责丁村全面工作,罗某甲以丁村征地补偿等集体建设经费不足为由,找到丁村蒋某某、袁某某、罗某乙、罗某丙四人商议,以四户的名义申报危房改造,适当留点补助给四人,得到四人同意后,罗某甲以四人的名义进行丁村危房改造指标进行申报。蒋某某、袁某某、罗某乙、罗某丙四人的一折通账户2015年1月28日收到第一笔危房改造资金1500元,2015年2月13日收到第二笔危房改造资金10022.16元,2015年12月30日收到第三笔危房改造资金394.16元、2019年3月8日收到第四笔危房改造资金382.83元,四次共计入账总金额12299.15元,四人累计总金额为49196.6元。2015年2月至3月期间,蒋某某交给罗某甲1.1万元、袁某某交给罗某甲1.13万元、罗某乙交给罗某丙1万元,罗某甲用罗某丙的一折通自行支取1.15万元,罗某甲到手资金累计金额为4.38万元。
2、2015年6月,根据《**乡2015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安排,**乡**村得到危房改造指标15户,其中五保户一级危房改造指标1户,补助金额2.23万元。时任戊村(合并村)支部**、村民委**的罗某甲在已分配完丁村除五保户的危房改造指标后,与丁村村民姜某乙商议,罗某甲帮助姜某乙作为五保户危房改造指标申报,姜某乙愿意从危房改造资金中拿1万元送给罗某甲。之后,罗某甲将不符合五保户的姜某乙作为五保户危房改造指标上报,且姜某乙对房屋进行了危房改造。2016年2月5日,姜某乙一折通收到危房改造资金2.23万元后,姜某乙便将1万元送给罗某甲。
3、2015年,**乡人民政府决定在丁村实施生态养羊项目。2015年5月10日,姜某甲(另案处理)、杨某甲(另案处理)通过剑河县**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与锦屏县**乡人民政府签订《山羊采购合同》,采购山羊310只,金额为31.936万元。时任戊村(合并村)支部**、村民委**的罗某甲在协助政府发放丁村山羊时,发现供货商姜某甲、杨某甲提供的羊数尚未达到310只,仍向**乡人民政府提供收到310只山羊的虚假收条及虚假的《**乡丁村山羊发放明细表》帮助二人顺利通过验收。为感谢罗某甲提供的帮助,姜某甲先后两次送给罗某甲好处费人民币1万元,共计人民币2万元。
另查明,罗某甲到手的7.38万元资金,除2017年12月4日转账给姜某丙征地补偿款1.4万元用于丁村征地补偿支出外,其他资金已被其用于个人挥霍。本案案件来源于2019年7月15日群众实名举报罗某甲有套取危房改造资金等问题,锦屏县监察委员会2019年9月19日对罗某甲调查谈话,到案后罗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笔记本三本;2、书证:**乡纪委线索移送报告、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启动刑事诉讼决定书、逮捕决定书、罗某甲户籍信息、**乡戊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报告单、**乡戊村第十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报告单、2014年度、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工程中央、州级、县级匹配资金发放清册、山羊采购合同、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等;3、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罗某丁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利用其协助政府管理的职务便利,采用欺骗方式套取扶贫资金人民币49196.6元,采取欺骗方式帮助他人获取扶贫资金,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3万元,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应以贪污罪和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本案涉及的资金均是扶贫的特定款物,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刘毅
检察员:罗圆圆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锦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笔记本三本随案移送。
4.起诉意见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