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友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罗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5811990********,汉族,大学文化,原伊春市友好区**局**,户籍地伊春市友好区**街**委**组,现住伊春市友好区上甘岭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0月16日本院以涉嫌贪污罪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伊春市公安局友好分局执行。
本案由伊春市友好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20年12月4日补充调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初,被告人罗某甲在原上甘岭区**局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伪造其父罗某乙档案,为罗某乙办理厂办大集体退休,骗取国家养老保险金。自2018年2月至2020年4月,罗某甲领取罗某乙所开退休金共计人民币75,304.35。
经调查,被告人罗某甲于2020年6月10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农业银行卡一张;
2. 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干部履历表、银行卡交易明细等;
3. 证人季某某、孙某某、韩某某、龙某某、徐某某等的证言;
4. 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构事实骗取国家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 辉
张 进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 被告人罗某甲现居住于伊春市友好区上甘岭镇**小区**号楼**单元**室;
2. 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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