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罗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福建省连城县**乡**村***路**号,现租住连城县**镇**村***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7日至3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3日至2月1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至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罗某甲通过微信(微信名:**)的方式收受江某某、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罗某及网友等40余人报的“六合彩”码单,并通过网络将码单上报给其他人,从中获取返水获利。被告人罗某甲共收取“六合彩”赌资人民币531280元。
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罗某甲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微信交易支付明细、被告人罗某甲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证经过等书证;
2. 证人江某某、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罗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连城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微信截图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收取赌资数额累计达5万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具有坦白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立雄
2020年4月2日
附:
1. 被告人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5996****;
2. 案卷材料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法律条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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