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公诉刑诉〔2019〕278号
被告人罗某甲,女性,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51951********,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住**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富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31日被富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现居于家中。
本案由富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早上8时许,被害人罗某乙来到富源县富村镇德胜村委会乍玉麦村罗某甲家时将用塑料袋装着的“水饭”扔到其家中,并辱骂、用竹棍打罗某甲。被告人罗某甲在明知被害人罗某乙有**的情况下与其揪扯到屋外路上,在揪扯过程中二人跌倒在地上,后被告人罗某甲骑在罗某乙身上,并将罗某乙的双手按在其胸前,此时罗某乙的儿子赵某某来到现场,被告人罗某甲放开罗某乙后离开现场。后被害人罗某乙不治身亡。经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乙 患有冠心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合并管腔IV级狡窄。经富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乙系与他人发生口角和揪扯致冠心病发作猝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虽不具备自首情节,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小兴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被监视居住,电话号码15288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活页五页、光碟六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状三份。
3.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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