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县检诉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5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四川省高县人,住高县**镇**村**组**号。2011年1月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500元。因本案,于2020年2月21日被高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晚,被告人罗某甲在位于高县**镇**村自己家中与亲戚吃饭并喝酒,期间听亲戚罗某乙讲其父亲多年前被朱某甲打过。被告人罗某甲听后持一把菜刀到朱某甲家生事,用脚将朱某甲大门踢开,撞入住宅,将朱某甲家大门、茶几玻璃、水杯等财物毁坏。正在二楼看电视的朱某甲妻子及儿媳等人见状随即躲进卧室并打电话给朱某甲,被告人罗某甲随后窜至二楼将瓷砖等财物毁坏,后被随即赶到的亲属劝回家。朱某甲、朱某乙回到家中后,被告人罗某甲仍气愤不过,又持一把菜刀跑到朱某甲家,朱某甲、朱某乙见状随即将大门关闭,罗某甲上前用脚踹堂屋大门,后被其亲属、邻居劝回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电子数据、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采取暴力手段,非法强行侵入公民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天全
检察官助理:李林冲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其父亲电话:18808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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