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61974********,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古丈县,住古丈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2020年9月18日古丈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该局对其解除取保候审。同年10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古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初,被告人罗某甲在吉首机电街购买了一支射钉器,后藏匿于家中欲制造一支射钉枪。2018年12月,罗某甲在淘宝网陆续购买了枪托、迷你红外线瞄准器等枪支配件,并到吉首机电街购买了一根不锈钢管。2018年年底,罗某甲通过网上学习组装射钉枪的方法,将射钉器、枪托、不锈钢管等配件在家中切割组装成一支射钉枪。之后,罗某甲带着射钉枪偶尔到村里后山打鸟。经鉴定,罗某甲非法改装的射钉枪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的枪支。
2020年8月19日,古丈县公安局民警在罗某甲家调查时,罗某甲交待了其非法制造枪支的犯罪事实,主动上缴了射钉枪和射钉弹、钢珠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射钉枪一支、射钉弹一袋、钢珠二包、手磨机、钢锯、扳手各一把(附照片);
2.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户籍证明、扣押物品决定书及清单、淘宝网交易记录等书证;
3.证人罗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射钉枪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罗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丈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晓莉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甲现在古丈县**镇**村**组的家中。联系电话15074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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