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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非法制造枪支案)_  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筠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性,198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7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住筠连县********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1018日被筠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筠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9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左右,被告人罗某甲购买枪管后,又自制枪柄等部件,在家中制造一把枪支。2019927日晚,罗某甲伙同李某某、罗某乙、韦某某到筠连县大雪山镇乐园村“苦甜坝”(小地名)的山林里打鸟,并由罗某甲提供枪支、罗某乙提供弹药。四人打得两只鸟后返回家的途中被民警挡获。经提取鉴定,罗某甲非法制造的枪支具备枪支基本结构,以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属于枪支。罗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非法制造枪支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应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筠连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鸿

20201020日 

 

附件:

    1.被告人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090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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