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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非法制造枪支案)_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罗某甲(绰号火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赤水市**镇**村**组**号,群众,务农,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赤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7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5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罗某甲在合江县商业街的多个五金店分别购买了射钉枪、射钉弹及钢珠、铁砂等,又在网上购买了无缝钢管,后将上述物品自行改装成枪支,存放于家中并用其打猎。2020年9月10日,赤水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罗某甲位于赤水市**镇**村**组**号的家中将该自制枪支查获,并同时扣押钢珠、铁砂若干,射钉弹219枚。

2020年9月16日,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罗某甲改装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可击发射钉弹并发射匹配口径弹丸,具备枪支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涉案枪支、射钉弹等(照片移送);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告知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户籍信息、扣押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乙罗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1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袁红梅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赤水市**镇**村**组**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证据材料2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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