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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21972********,汉族,小学文化,在家务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住广东省龙川县**镇**村**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9年10月15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因龙川县******村通往**嶂山顶的山路通行不便,众人便口头商议筹集资金扩宽上山路面,方便群众出行,上山祭拜所信奉的“谢娘娘”,同时推举被告人罗某甲为此次修路的筹划人。被告人罗某甲在未办理相关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17年7月份开始用所筹集的资金雇请挖掘机对龙川县******村通往**嶂山顶的山路进行扩宽,至完工时扩宽路面长度约2800米,宽约4米,其中占用林地搭建工棚善堂一个,小部分山路路面已水泥硬底化。2019年7月份,因雨水冲刷破坏了山路路面,被告人罗某甲用所筹集的资金雇请挖掘机对山路进行修整填平。经龙川县林业局委托林业技术人员鉴定:龙川县******村通往**嶂山顶的山路违法占用林地面积共10.66亩(0.7110公顷),其中因修建道路违法占用林地面积为10.38亩(0.6925公顷),因修建工棚违法占用林地面积0.28亩(0.0185公顷),森林类别全部为国家公益林,林种全部为水源涵养林。被告人罗某甲于2019年10月15日主动到龙川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取保候审保证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人员电子档案、查询证明、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2.证人罗某乙、唐某甲、魏某某、唐某乙、罗某丙、罗某丁、罗某戊、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林地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勇强

2020年11月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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