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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诉刑诉〔2019〕439号

被告人罗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丰顺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3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镇**村**,现住址:广东省东莞市**镇**社区**店。2013年12月6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0000元,2014年3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0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于2019年2月12日、2019年4月28日退回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补充侦查二次,该局于2019年3月12日,2019年5月28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以下简称“**江门分公司”)于2016年5月17日成立,唐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先后任职该公司的总经理兼负责人,张某乙(另案处理)任该公司的副总经理,被告人罗某甲系该公司的业务经理,负责客户接待、产品介绍和合同签订等工作。**江门分公司在未取得金融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违反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举办答谢宴、参观**集团总部、到店介绍、口口相传等方法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宣传推广所谓理财项目、基金产品,包括:“**网上商城协议”、“**优先股权基金”、“湖南**咨询服务合同”,以保本年化收益率12%至16%的高利息吸引客户,在客户与业务员签订合同后,**江门分公司再通过张某乙、张某甲、陈某某、苏某某、李某甲等人名下个人账户收取客户资金。其中罗某甲参与吸收了投资者张某甲资金共计人民币30万元、吸收投资者钱某某资金共计人民币80万元,吸收投资者周某某资金共计人民币30万元(其中10万元为反复投资)、吸收投资者林某甲资金共计人民币40万元(其中10万元为反复投资)。2018年5月,唐某某、**网上商城项目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王某某等人于是通过与投资者签订**债权收购协议对**江门分公司下属的投资项目进行收购的方式来继续获取投资者信任,并随后关闭了**江门分公司位于江门市蓬江区**的办公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银行流水、企业登记证明、投资合同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甲、钱某某、林某甲、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证人李某乙、梁某某、彭某某、黄某某、徐某某、李某丙、罗某乙、何某某、李某丁、洪某某、区某甲、林某乙、伍某某、区某乙、谭某某、曾某某、李某甲的证言;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伙同他人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并募集资金,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雪

2019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三份、案卷八册及光盘二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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