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蓬检公诉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61965********,汉族,初中文化,商业、服务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住蓬安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30日被蓬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南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5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 年8月23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
本案由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至2016年期间,罗某甲先后以其本人或其子罗某乙的名义在蓬安县注册成立“蓬安县**酒业”、“蓬安**酒业”、“蓬安县**商贸部”,在蓬安县城内主要从事啤酒批发经营。
2010年以来,罗某甲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资金紧张、经营困难、亏损等情况。为了维持市场占有并扩大经营规模,从2010年至2017年,罗某甲以资金周转的名义通过其本人或他人向外宣传、介绍的方式,以月息2%、3%、4%、5%至10%不等高额利率先后数十次向田某某、唐某某、伍某某、郑某某等61人借款,并承诺在借款的次月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在实际经营及借款过程中,罗某甲采取向后位人员借款支付前位人员利息的方式,以维持其借款信誉及力度。期间,一旦出现无力按照约定日期支付利息的情况,罗某甲和部分出借人采取应付利息转入本金及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由罗某甲汇总出具借条,再次按照前述承诺方式支付利息。至2017年,罗某甲因经营持续困难、无力承担巨额借款利息以及无法继续向外大规模借款,导致其资金链条彻底断裂,于2017年7月逃匿。至案发,罗某甲向上述61人借款且未偿还的本金共计人民币1991.26万元。
另查明,罗某甲于2019年4月25日在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景天幼儿园门口被广州铁路公安局惠州铁路公安处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罗某甲在“有期徒刑4年6个月至6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至30万”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勇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于蓬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罗某甲借款明细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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