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7011985********,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镇**街道**社区**组。被告人罗某甲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30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8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罗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罗某甲,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8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6日,王某某被传销组织成员骗至靖江市**新城**花苑**区**幢**单元**室传销窝点。被告人罗某甲与常某某、管某某、南某某(均已判刑)等人结伙,采用扣留款物、锁门窗、按压、恐吓、贴身盯梢等手段,非法限制王某某人身自由11日,引诱、强迫其缴纳人民币8400元购买天津天狮虚拟产品,并加入该传销组织。
被告人罗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扣押笔记本2本等物品,均暂存于靖江市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拍摄的**小区**区**幢**单元**室传销窝点的内部布局等物证照片。
2.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银行交易流水、笔记本等书证;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甲与共同犯罪人常某某、南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与人结伙,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罗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霞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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