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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非法拘禁案)_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汇检刑检二组刑诉〔2020〕Z99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7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现住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小区****单元**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上网追逃,2020713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抓获,2020年7月1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被害人苏某甲向陈某甲(已判刑)借款15万元,苏某甲无力支付高额利息后,2017年2月4日下午4、5点钟,陈某甲纠集胡某某、马某某(二人已判刑)等人将苏某甲从汇川区大坪带至汇川区香港路博客大酒店与被告人罗某甲等人会合,逼迫苏某甲还钱。 在此过程中,陈某甲、罗某甲、马某某、胡某某等人强迫苏某甲支付他们在博客大酒店的消费费用,在博客大酒店一楼咖啡厅用语言威胁苏某甲并威逼苏某甲写利息转为本金的30万元欠条,苏某甲不同意,陈某甲遂对苏某甲进行殴打,苏某甲被迫打电话让妹妹苏某乙带钱过来解救自己,苏某乙报警,次日凌晨1时许,民警将双方带至上海路派出所处理,苏某甲方才得以离开。

2、2015年至2017年,被害人周某甲向陈某甲和被告人罗某甲借款共计38万元。周某甲无力支付高额利息后,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上午,罗某甲将周某甲喊到汇川区南京路留馨会所见面,罗某甲纠集罗某乙、张某某(二人已判刑)用语言威胁周某甲,因周某甲无力归还,罗某甲、张某某等人又将周某甲带至汇川区南京路圣巴黎茶楼一包房内,陈某甲随后到来,在圣巴黎茶楼威逼过程中,罗某乙、张某某动手殴打了周某甲。然后,罗某甲、陈某甲、张某某、罗某乙等人又将周某甲带至汇川区董公寺杨三特色渔庄继续控制周某甲的人身自由,并强行让周某甲支付消费费用,直到晚上23时许才让其开。

3、2016年,被害人苏某丙向陈某甲和罗某甲借款20万元,苏某丙无力支付高额利息后,2017年的一天白天,陈某甲和罗某甲将苏某丙叫到汇川区南京路留馨会所归还欠款,被限制人身自由6小时左右,后苏某丙被逼签订了利息转为本金的借款协议5万元;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陈某甲、罗某甲将苏某丙叫到汇川区南京路留馨会所,陈某甲、罗某甲等人逼迫苏某丙归还欠款,被逼之下苏某丙透支信用卡1万元给陈某甲后才得以离开,苏某丙被限制人身自由约7小时左右。事后,苏某丙开设的瓷砖店内被罗某甲安排人强行拉走价值9万余元钱的地板砖以抵账。

4、2016年至2017年,被害人陈某乙向陈某甲和罗某甲借款42万元(包括唐某某和黄某甲、吴某某三人帮助陈某乙向陈某甲借款的22万元)。陈某乙无力支付高额利息后,2017年的一天下午6点过钟,陈某甲、罗某甲等人将陈某乙叫到汇川区长沙路枫明茶楼归还欠款,陈某甲、罗某甲等人在威逼陈某乙还钱过程中,陈某甲殴打了陈某乙,后陈某甲和一名男子将陈某乙带到播州区南白镇美域中央陈某乙家中索要房屋钥匙,并威胁陈某乙早日归还欠款,否则要强占陈某乙家居住的房屋,第二天凌晨2点左右陈某甲等人才从陈某乙家中离开。

 5.2016年,被害人林某某向陈某甲和罗某甲借款25万元。林某某无力支付高额利息后,2017年腊月的一天,陈某甲、罗某甲将林某某叫到汇川区长沙路枫明茶楼,逼迫其还款,迫使林某某将利息20万签订为借款协议书,在三个小时后林某某将这20万的利息写了借款协议书后才允许其离开,后陈某甲又到林某某在仁怀的工地上迫使林某某将身份证和银行卡交给陈某甲拿走做抵押。2018年的一天上午10点左右,陈某甲、罗某甲在汇川区法院遇见林某某,便将林某某带到汇川区南京路留馨会所强迫其归还欠款,又以利转本的形式强迫林某某签订55万元钱的借款协议书,并强迫林某某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陈某甲收取林某某位于湄潭县和仁怀市的工地工程款,晚上陈某甲等人又逼迫林某某将陈某甲及另外一名男子带到马家湾查看林某某的自建房,制造林某某自愿将房屋卖给陈某甲的假象,然后于当晚10点半左右陈某甲等人才离开,林某某当天被限制人身自由达12个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借款协议、微信转账记录、到案经过、户籍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黄某乙、蒋某某、苏某乙、周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苏某甲、周某甲、苏某丙、陈某乙、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甲的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在催高利贷过程中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  勇

检察官助理 杨寰宇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甲现在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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