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584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321965********,彝族,文盲,务工,户籍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乡**村**号,租住天台县**街道**溪旁。因本案于2020年4月9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晚上,被告人罗某甲在天台县赤城街道三茅溪中使用电瓶进行捕鱼。捕得泥鳅、小龙虾、鲑鱼等共计1.013千克。后被天台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
归案后,被告人罗某甲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鱼篓、雨衣、网兜、电棒、电瓶等物证;
2. 天台县人民政府文件、前科劣迹情况、户籍证明等书证;
3. 证人罗某乙证言、归案经过;
4.被告人罗某甲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并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爱仙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本案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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