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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罗某甲,女,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59********,布依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住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街道**村**组,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被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其身体不适宜羁押,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公安局于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并于同日交由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腊月,被告人罗某甲将从他人处获取的三个罂粟果实的种子播种在其家位于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街道**村**组弯弯地的两块耕地中,后经其精心照料,罂粟株苗现已开花挂果。经清点,罗某甲种植的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株苗共计1368株,经鉴定,从罗某甲种植的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株苗中检出吗啡、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那可汀成分。罗某甲于2020年4月29日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乙、伍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6.毒品原植物查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明知系罂粟而非法种植,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杰

                                               检察官助理王华春

                                               

2020年7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于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街道**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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