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华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6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住本县**镇**社区**组。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江华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决定,2020年6月4日对其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8时许,被告人罗某甲认为位于**镇**社区**组自家屋后生长的樟树影响到房屋安全,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家里携带镰刀、斧头和油锯将其屋后的两株樟树锯倒,并将树干断成14节,堆放在其屋后。经湖南省野生植物专家鉴定和林业技术鉴定,罗某甲砍伐的两株樟树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香樟,材积1.5立方米,林木蓄积3立方米。2020年6月9日,县森林公安局已将扣押的14节樟树发还给**镇**社区。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罗某甲经江华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镰刀、斧头和油锯的照片;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镇林业事务中心和**镇**社区村民委员会证明、山林权所证等;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乙、李某某、唐某某、罗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第20200409号湖南省野生植物专家鉴定意见书,江林调鉴字[2020]第0005号采伐林木核实鉴定报告;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有元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4474****;
2.移送案卷及证据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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