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二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罗某,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95********,拉祜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乡***村民委员会**寨**号,住澜沧县**镇***寨。曾因犯盗窃罪,2017年11月21日被澜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8年8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涉嫌盗窃罪、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20年5月28日、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等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20年6月29日至2020年7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罗某酒后无证驾驶云******号“王野”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澜沧县第一人民医院往澜沧县瓦窑社路口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澜沧县东朗路与民族街交叉口K0+900M处时,与李某某驾驶的云******灰色微型车相撞,造成被告人罗某轻微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一般交通事故发生,经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经抽取静脉血液鉴定,送检的被告人罗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7.71mg/100mL(乙醇/血),属醉酒状态。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血液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照片;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及通知书;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6.试听资料:被告人罗某驾驶摩托车行车路线、查获现场及罗某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五)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被告人罗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晶晶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澜沧县**镇***寨,联系方式:1575834****;
2.移送全案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碟,散卷5份;
3.起诉书9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