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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等人非法持有枪支案)_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编号:3603121972********,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江西省芦溪县**镇**村**下**附*号,现住江西省芦溪县**镇**村**下**附*号。2019年09月18日,彭某某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濮阳市范县公安局拘留,2019年10月14日被濮阳市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编号:3603121991********,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江西省芦溪县**镇**街*号,现住现住江西省芦溪县**镇**街*号。2019年09月18日,罗某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传唤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南坑派出所,2019年09月19日被濮阳市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2020年06月05日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罗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6月08日已告知被告人彭某某、罗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彭某某、罗某犯罪事实:
    彭某某因想买枪打鸟为其女儿(即罗某的妻子)补身体,遂让罗某用罗某的淘宝购买了涉案枪支及配件,所购枪支及配件均直接由卖家发货到彭某某家中,彭某某收到涉案枪支及配件后进行组装,组装好后因缺少开枪用的底火遂两犯罪嫌疑人便没有用过这支枪,后彭某某将涉案枪支裹进裤子里藏到化粪池内。经鉴定,涉案枪支被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彭某某指认罗某为其购买枪支的照片;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淘宝交易记录等书证;3.被告人彭某某、罗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搜查、扣押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罗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罗某系初犯,无犯罪前科,因彭某某、罗某非法购买枪支的目的均系自用,故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未造成恶劣后果,情节轻微;被告人彭某某、罗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六至十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六到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爱玲

           武永珠

2020年06月29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罗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被告人罗某的社会调查报告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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