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星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罗某,曾用名罗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02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路**号,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村**房。因犯故意伤害罪,2012年8月13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5月8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4日经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某某某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罗某前往桂林市七星区**路**号“圣宠宠物店”,以虚构能帮被害人刘某某拿到低价手机以及一起投资做手机生意为由,分两次从刘某某信用卡中刷走人民币共计17400元。罗某拿到钱后并没有用于购买手机,而是用于生活开支挥霍。2019年12月16日,罗某在被害人的不断催款下,被迫归还给被害人5000元人民币。后任被害人如何催款,罗某表示无能力还款。

2020年5月7日,被告人罗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还被害人某某某损失共计174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谅解书、刑事判决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截图、转账记录截图、情况说明、认罪认罚承诺书;2.证人李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报案及陈述;4.被告人罗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犯罪地点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1740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杨维武

检察官助理:石钧文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张、举证提纲1份、量刑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