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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诈骗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刑诉〔2020〕643号 

被告人罗某,男,199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6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苏省涟水县**镇**村**组**号被告罗某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82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9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告知被告人罗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胡某某、陈某某、杨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0月22日告知被告人罗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罗某,听取了被告人罗某及值班律师时某、被害人胡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至6月16日间,被告人罗某先后三次冒充车主,假意将租得的小轿车卖给他人,共计骗得现金人民币2035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18日至6月15日间,被告人罗某冒充车主,假意将从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租赁的一辆车牌号为苏K*****的福特蒙迪欧小轿车卖给被害人胡某某,骗得现金人民币35000元。

2.2020年5月21日至6月8日间,被告人罗某冒充车主,假意将从淮安市通威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租赁的一辆车牌号为苏H*****的奥迪A4小轿车卖给被害人陈某某,骗得现金人民币25000元。案破后,被告人罗某已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

3.2020年6月14日至6月16日间,被告人罗某伪造机动车行驶证冒充车主,假意将从淮安市通威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租赁的一辆车牌号为苏H*****的宝马525小轿车卖给被害人杨某某,骗得现金人民币14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调取的微信记录、租车合同、支付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江某、姜某、张某、谢某某、赵某某、姚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的供述和辩解;

5.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栋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现羁押于无锡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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