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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诈骗案)_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诉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罗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13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镇**路**号。被告人罗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罗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魏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罗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罗某,听取了被告人罗某及值班律师、被害人魏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因重大、复杂,于2020年6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从2020年6月12日至2020年6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罗某以低价假意承运被害人魏某某从江苏苏州发往云南玉溪的货物。后冒充自己是发货人,再以高价委托常州市飞银物流有限公司发往云南昆明,于2019年10月20日,冒充司机通过索要油费为由,通过微信转账,骗取被害人魏某某垫付运费3000元。

2.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罗某以低价假意承运被害人胡某某从宜兴张诸发往云南昆明的货物。后冒充自己是发货人,再以高价委托无锡市**停车场的昆明贵阳专线发往云南昆明。于2019年11月5日,冒充司机收取预付运费,通过微信转账,骗取被害人胡某某垫付运费4700元。

案破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全部赃款,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胡某某的谅解。

被告人罗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上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的供述与辩解;

5.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晶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镇**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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