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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71992********,布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册亨县**乡**村**组,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册亨县**乡**村**组。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3月份,被告人罗某某在淘宝网上购买射钉枪后进行改装,并多次在网上购买射钉弹、水泥钉、钢珠以及火药等弹药。经鉴定,罗某某改装后的射钉枪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2019年11月21日,罗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一把,空包弹两盒(70颗),水泥钉一包、钢珠三袋、火药两袋;

2.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三面照、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文书,鉴定编号:J520100-40-190071号;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罗某某的辨认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罗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罗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丽娜

检察官助理:张伟娜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处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册亨县**乡**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有关涉案物情况:枪支一把,空包弹两盒(70颗),水泥钉一包、钢珠三袋、火药两袋。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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