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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桂成故意杀人案)_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罗桂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住四川省合江县**镇**村**号。被告人罗桂成于2014年9月5日因故意杀人罪被合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9年6月7日释放。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合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桂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罗桂成到四川省合江县**镇**巷**号专业休闲按摩店按摩,因店员李某某拿了罗桂成800元人民币而发生纠纷。罗桂成到合江镇**巷**号**商铺购买一把尖刀后回到按摩店索要被李某某拿走的800元钱,李某某拒绝退还,被告人罗桂成便掏出尖刀在李某某的后背及前胸部位各刺两刀;李某某受伤倒地后同意归还罗桂成的800元现金,被告人罗桂成拒不接受归还请求,持刀继续向李某某大腿等处刺下数刀。之后,被告人罗桂成将作案尖刀交由报警人陈某某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被害人李某某经合江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李某某尸体进行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为:死者李某某死因系单刃类锐器刺中左胸部致心脏破裂死亡。

经西南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罗桂成进行刑事责任能力及罗桂成在案发当时的精神状况鉴定,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罗桂成系癫痫病所致精神障碍;2、被鉴定人罗桂成在本案中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桂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罗桂成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实施犯罪的嫌疑人,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桂成在实施犯罪后能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另被告人罗桂成因系癫痫病所致精神障碍,在本案中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归案后罗桂成愿意认罪认罚;被害人李某某在本案中存在一定的过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志强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罗桂成现羁押于合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0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涉案刀具扣押在合江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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