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梦玮贩卖毒品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高检刑诉〔2021〕35号

被告人罗梦玮,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81997********,藏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乃东县**路**号,住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梦玮涉嫌贩卖毒品,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罗梦玮多次从邓某某、倪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毒品(大麻叶)向他人贩卖。现查明:2020年4月16日,罗梦玮向向某某贩卖少量大麻叶,通过微信收取人民币人民币500元;4月18日,罗梦玮向梁某某贩卖少量大麻叶,通过微信收取人民币600元;6月22日,罗梦玮向倪某某贩卖少量大麻叶,通过微信收取人民币440元;7月31日,罗梦玮向曾某某贩卖少量大麻叶,通过支付宝收取人民币250元。2020年9月8日,罗梦玮在本市成华区**路**号**栋**号被警察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梦玮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付小丽

                               2021年1月14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罗梦玮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提讯提解证、换押证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