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高检刑诉〔2021〕35号
被告人罗梦玮,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81997********,藏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乃东县**路**号,住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梦玮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罗梦玮多次从邓某某、倪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毒品(大麻叶)向他人贩卖。现查明:2020年4月16日,罗梦玮向向某某贩卖少量大麻叶,通过微信收取人民币人民币500元;4月18日,罗梦玮向梁某某贩卖少量大麻叶,通过微信收取人民币600元;6月22日,罗梦玮向倪某某贩卖少量大麻叶,通过微信收取人民币440元;7月31日,罗梦玮向曾某某贩卖少量大麻叶,通过支付宝收取人民币250元。2020年9月8日,罗梦玮在本市成华区**路**号**栋**号被警察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梦玮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 洁
检察官助理 付小丽
2021年1月1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罗梦玮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提讯提解证、换押证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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