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一部刑诉〔2020〕3812号
被告人罗梦超,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21日被中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2日被中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4日被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31日被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绵阳市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20年6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9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梦超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下午,被告人罗梦超进入德阳市区**小区**栋**单元**楼**号被害人林某某家中,盗窃华为牌手机两部和人民币现金610元,后被该小区保安抓获,被盗物品返还给被害人。经认定,被盗手机价格共计人民币900元。罗梦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梦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罗梦超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罗梦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覃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罗梦超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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