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罗殿奎,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70********,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小区**区**栋***室,住该处。1988年9月16日因盗窃被判处劳教二年;1993年2月11日因盗窃被判处劳教二年;2000年1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1月22日因犯破坏交通设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9年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7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殿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夜间12时许,被告人罗殿奎闲逛至铜陵市铜官区**小区**栋楼楼下,采用拉车门的手段将被害人朱某某你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皖GV****东风风行牌轿车车门拉开,盗窃被害人朱某某你放置在车内储物盒中的斜跨包内现金3000元,随后离开现场。
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罗殿奎经书面传唤到案,对其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日,罗殿奎退赔3000元给被害人朱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收条、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3.现场辨认笔录;
4.被告人罗殿奎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殿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殿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殿奎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殿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殿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唐 将
检察官助理: 陶红丽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 被告人罗殿奎现在其住处被监视居住;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 释放通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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