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2375号
被告人罗民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96********,壮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住宾阳县**镇**村委**村**号。
被告人罗民盟,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98********,壮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住宾阳县**镇**村委**村**号。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民运、罗民盟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0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分别自2019年5月27日至2019年6月10日,自2019年8月11日至2019年8月25日,自2019年10月24日至2019年11月7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分别自2019年6月10日至2019年7月10日,自2019年8月23日至2019年9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以来,被告人罗民运、罗民盟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镇**村委**村**号内,通过微信号为******,昵称为“**”等微信账号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内发布“添加好友领取免费六合彩资料,提供特码一肖一码三中三”的虚假六合彩特码信息广告,并通过微信号为******、******,昵称为“**”等微信账号收取诈骗所得款项,并转入被告人罗民运的微信号为******,昵称为“**”及被告人罗民盟的微信号为******,昵称为“**”的微信账号。其中,2018年12月30日至2019年1月3日,被害人郑某某在晋江市**街道**社区“**”物流园内,被被告人罗民运、罗民盟以上述方式骗走人民币4400元。经查,被告人罗民运、罗民盟实施诈骗的金额共计人民币77154元。
2018年1月21日,被告人罗民运、罗民盟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镇**村委**村**号内被公安机关抓获,从被告人罗民运处扣押到作案工具手机七部及银行卡二张,从被告人罗民盟处扣押到作案工具手机五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被扣押银行卡、手机等物的照片;
2.书证:抓获、破案经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工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民运、罗民盟的供述和辩解;
6.提取、辨认笔录:提取笔录,证人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民运、罗民盟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通过网络技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德兴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罗民运、罗民盟现均被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随案移送光盘十五张。
3.证人名单一份、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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