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穗检公一刑诉〔2018〕259号
被告人罗永东,曾用名罗永华,绰号“阿华”,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71981********,壮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乡**村**屯**号。2018年4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6月1日经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永东涉嫌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31日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8年8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8月1日告知被害人或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8年8月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7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罗永东伙同同案人龙某某、罗某甲(均已判决)前往广州市南沙区(原番禺区)**镇**村**街**号附近行窃。被害人预备役民兵何某某发现该情况后,通知被害人预备役民兵黄某某一起驾驶摩托车追赶被告人罗永东等三人,并报警。当追至广州市南沙区(原番禺区)**镇**厂北门路段时,双方发生打斗。其间,罗永东持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捅刺被害人何某某、黄某某的胸部,被害人黄某某被刺伤后跑开求救,被害人何某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何某某被锐器作用于左胸部致左肺、左心室贯穿破裂,因心脏破裂和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黄某某的伤情为轻伤。
被告人罗永东等三人作案后趁机取走被害人的手机后逃离现场,并潜逃。2018年4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罗永东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一汽车维修厂内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手机、伸缩棍等物证;
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徐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5.同案人龙某某、罗某甲、韦某某、罗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6.被告人罗永东的供述与辩解;
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8.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
9.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永东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鄢静
代理检察员:胡涛
2018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罗永东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十三册、光盘十五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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