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罗永峰,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凤冈县龙泉镇**路**号**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9日因被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7日被凤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4日被凤冈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凤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永峰涉嫌盗窃犯罪一案,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理查明:
1、2020年6月12日7时许,罗永峰在凤冈县龙泉镇竞技神网吧上网时,看见谭某甲在电脑前的椅子上睡着,于是将谭某甲放在电脑桌上的VIVOY3手机盗走,后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手机抵押给某某通讯店铺的老板王某甲。经价格认定,该手机市场价值为1013元。
2、2020年6月14日13时许,罗永峰在凤冈县龙泉镇金久小区将王某乙停放的一辆宝雕牌踏板摩托车盗走,后以180元的价格卖给废品收购站的老板曾某某。经价格认定,该摩托车市场价值为1815元。
3、2020年6月15日13时许,罗永峰在凤翔社区26栋一单元的巷道内将马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弯弯嘉陵盗走,后以130元的价格卖给废品收购站的老板曾某某。凤冈县价格认证服务中心审查后认为资料不齐全,不予对该摩托车进行价格认定。
4、2020年6月23日12时许,罗永峰在老法院小区一单元楼下的过道处将杨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电动摩托车盗走,后以120元的价格将车卖给平英回收站的老板黄某某。经价格认定,该摩托车市场价值为2161元。
5、2020年6月24日9时许,罗永峰在康居家苑后面的邮电小区3号楼过道处将朱某某的一辆踏板摩托车盗走,后以11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骑着三轮车收废品的人(姓名不详)。经价格认定,该摩托车市场价值为898元。
6、2020年6月26日7时许,罗永峰在凤冈县创世网吧寻找盗窃目标,后发现陈某乙在电脑桌前睡觉,陈某乙的OPPOR11手机掉落地上,于是罗永峰上前将手机盗走。次日,罗永峰将盗窃来的手机以50元价格卖给路边骑着摩托车回收二手手机的男子。经价格认定,该手机市场价值为800元。
7、2020年6月28日16时许,罗永峰在步行街艾尚理发店旁的过道处将谭某乙的一辆弯弯嘉陵摩托车(女式摩托车)盗走,后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了回收废品的陈某甲。经价格认定,该摩托车市场价值为1446元。
被告人罗永峰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VIVO Y3手机、摩托车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前科证明等书证;3、证人曾某某、王某甲、陈某甲、黄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乙、马某某、朱某某、王某乙、杨某某、谭某甲、谭某乙的陈述;5、罗永峰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监控视频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永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永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永峰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永峰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永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永峰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军
检察官助理:欧 静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罗永峰现羁押于凤冈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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