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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永强贩卖毒品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817号

被告人罗永强,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3030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镇**村**号,无犯罪前科。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永强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16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罗永强,被告人罗永强承认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其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罗永强于2019年10月期间三次贩卖毒品冰毒

1、2019年10月20日23时40分吸毒人员谭某某发微信问被告人罗永强是否能找到冰毒。被告人罗永强就联系一名叫“阿杰”的男子(具体情况不详,在逃)是否有毒品,“阿杰”称有,价钱为一个冰毒(重量约0.4克)500元。被告人罗永强就回复谭某某称有冰毒,一个冰毒价钱为770元。谭某某同意后并通过微信转账770元给被告人罗永强,随后被告人罗永强通过微信转账给“阿杰”500元,“阿杰”就将装有冰毒的烟盒放在东莞市大朗镇广场旁边一巷子内,随后通过微信把具体的地点告知罗永强。被告人罗永强来到大朗镇广场旁边小巷取到毒品后,拿着装着冰毒的烟盒来到东莞市东坑镇皇家公馆旁边小巷交给了谭某某。

2、2019年10月28日21时20分许,谭某某微信找被告人罗永强拿一包上次分量的冰毒,并让被告人罗永强把毒品送到东莞市常平欧亚酒店门口给他的一名朋友。被告人罗永强就回复谭某某称拿毒品和路费一共850元。后谭某某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罗永强850元。被告人罗永强就联系“阿杰”(具体情况不详,在逃)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500元给对方。“阿杰”把装着冰毒的烟盒放在东莞市大朗镇广场旁边一巷子内后通过微信把具体的地点告知被告人罗永强。被告人罗永强来到东莞市大朗镇广场旁边小巷取到毒品后来到东莞市常平镇欧亚酒店门口把装着冰毒的烟盒给了谭某某的一名朋友。

3、2019年10月29日01时许,解某某微信问被告人罗永强是否能找到冰毒。被告人罗永强就联系一名叫“阿杰”的男子(具体情况不详,在逃)是否有毒品,“阿杰”称有,一个冰毒(重量约0.4克)500元。被告人罗永强就回复解某某称有,一个冰毒700元。解某某同意后就通过微信转账给罗永强500元,称剩下的200元给现金。随后被告人罗永强通过微信转账给“阿杰”500元,“阿杰”就将冰毒放在烟盒里并放在东莞市大朗镇广场旁边一巷子内,随后通过微信把具体的地点告知被告人罗永强。被告人罗永强来到大朗镇广场旁边小巷取到毒品后来到东莞市东坑镇豪都酒店交给解某某,后解某某给了被告人罗永强2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证人谭某某、解某某证言,微信聊天以及转账记录、人口信息等书证,被告人罗永强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永强无视国法,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永强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罗永强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劳业云

2020年4月16日

附:

1、​ 被告人罗永强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 侦查卷宗两卷以及检察卷宗一卷

3、​ 证据目录一份。

4、​ 涉案物品(另附清单)。

5、​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 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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