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594号
被告人罗永礼(自报),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30251979********,苗族,文化程度初中,离异,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6月29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9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永礼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1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1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3时许,被告人罗永礼窜至本市黄江镇**村**路**区**房盗得被害人李某甲的一部蓝色红米牌4X型手机(价值200-300元),李某乙的一部VIVO牌iqoo neo型手机(价值2118.4元),李某丙的一部黑色华为荣耀手机(约价值1190元)。
2020年9月5日2时30分许,被告人罗永礼窜至东莞市松山湖**路**工厂**区**栋旁**员工宿舍**房盗得被害人梁某某的一部OPPO牌reno2型手机(价值1505元),王某某的一部华为牌nove5i型手机(价值1190元),后被告人罗永礼分别在本市大岭山镇、大朗镇将该偷来的5部手机在路边销赃,获得1400元赃款。被害人李某甲发现被盗后于2020年8月18日6时许报案,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5日21时30分许在本市大朗镇松柏朗综合市场将被告人罗永礼抓获,并在其身上缴获赃款4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李某甲等被害人的陈述,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现金等物证,案发现场监控录像,被告人罗永礼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永礼无视国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永礼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永礼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罗永礼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萧晓莹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罗永礼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贰册、检察卷壹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移送涉案物品清单壹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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