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涪检公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罗江,男,生于1963年**月**日,四川省成都市人,公民身份号码5101031963********,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号**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江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罗江虚构九寨沟县“山水融城”清水房装修工程项目,骗取受害人杨某某信任,于2015年11月至2016年2月期间,以发包九寨沟县“山水融城”清水房装修工程项目收取资料费、保证金为由,通过自己和易某某收取杨某某共计人民币254800元。诈骗所得已被罗江挥霍用尽。罗江到案后,其妻已退还杨某某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银行转账、协议、收条等书证;
2.证人易某某、杨某甲、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罗江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风雪
检察官助理:彭 平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罗江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附光盘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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