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624号
被告人罗江波,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5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5日被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6年12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7日被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8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9年11月20日被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江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罗江波伙同同案人“幺儿”(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去到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凤凰北路万达公寓楼下,盗得被害人李某某的1辆蓝色贝纳利牌摩托车。被害人李某某发现摩托车被盗后,立即和证人刘某某等人根据安装在摩托车内的GPS轨迹信号进行追寻。至20时许,众人在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一摩托车修理店追回被盗摩托车,并抓获逃跑途中的被告人罗江波。经价格认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29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依法起回的被盗摩托车;2.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和前科材料、GPS轨迹地图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熊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江波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江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江波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志刚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罗江波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4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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