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罗河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81988********,汉族,初中,云南省元阳县人,住元阳县**乡**村委会**村**队,因涉嫌强奸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蒙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蒙自市看守所。
本案由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河成涉嫌强奸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23时至2020年3月13日05时,犯罪嫌疑人罗河成来到蒙自市**路**宾馆**房间找到被害人杨某某,并要求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杨某某以其来月经为由拒绝,罗河成强行去脱杨某某的连衣裙及内衣,此过程中杨某某予以反抗,罗河成骑到杨某某身上强行脱去杨某某内裤,并一手捏住杨某某手腕,用另一只手用手机对杨某某的身体进行拍摄,拍摄结束后罗河成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就会将照片删除,杨某某迫于无奈与罗河成在**房间卫生间内发生性关系。事后,杨某某离开宾馆乘车返回**,途中罗河成用裸照威胁杨某某,以买车首付不足为由,要求杨某某给予两、三千元人民币,并向其发送裸照相威胁。事后杨某某未按要求给予其财物,返回蒙自市公安局报案。
被告人罗河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河成违反被害人意志以强行拍摄被害人裸照,胁迫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河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罗河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垚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罗河成现羁押于蒙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电子证据U盘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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