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洪书、黄东媛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_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罗洪书,绰号罗二,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小区**号无前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4日被赤水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东媛,曾用名黄东园,女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381199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路**号**栋**号,住贵州省赤水市**路**号**栋**号,无前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因疫情期间情况特殊,赤水市公安局暂缓执行,于2020年4月2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某某(绰号老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路**号**号,住贵州省赤水市**小区**,无前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4日被赤水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乔(曾用名李听),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9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乡**村**组,住贵州省赤水市**小区**栋**,无前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1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4日被赤水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汪某甲(曾用名汪某乙,绰号汪某丙),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镇**村**号,住四川省合江县**镇**花园,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1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4日被赤水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镇**组**号,住四川省合江县**镇**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合江县**镇**路,无前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洪书、汪某甲等7人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妨害信用卡管理等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4月3日、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罗洪书先后将赤水市幸福里创客村B区37号、赤水市飞龙广场商业街17号作为办公地点,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黄东媛、李乔、贾某某、汪某甲一起,共购买公司营业执照69套,贩卖公司“八件套”(对公银行卡、U盾、法人身份证、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银行申请表、公司公章、法人印章、公司章程)61套,贩卖个人银行卡26张,共非法获利约人民币30万余元。其中,被告人罗洪书自己单独贩卖公司“八件套”37套,银行卡26张;五人合伙期间共同购买公司营业执照26套,贩卖公司“八件套”24套。

2、在2019年2月底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黄东媛单独或伙同被告人罗洪书、李乔、贾某某、汪某甲一起,共购买公司营业执照63套,贩卖公司“八件套”(对公银行卡、U盾、法人身份证、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银行申请表、公司公章、法人印章、公司章程)44套,共非法获利约人民币29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黄东媛自己单独购买公司营业执照37套,贩卖公司“八件套”20套;五人合伙期间共同购买公司营业执照26套,贩卖公司“八件套”24套。

2019年2月底至2019年5月初期间,被告人李乔伙同被告人罗洪书、汪某甲、贾某某、黄东媛一起共同合伙,将赤水市飞龙广场商业街17号作为办公地点,购买公司营业执照26套,贩卖“八件套”24套,非法获利约人民币18万元;2019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李乔以每张320元的价格在王某某(另处)等人手中购买他人银行卡23张,随后以每张800元的价格通过微信、QQ群等进行贩卖,共卖出去21张,非法获利约人民币1.6万元。

2019年2月底至2019年5月初期间,被告人贾某某同被告人罗洪书、黄东媛、李乔、汪某甲一起共同合伙,将赤水市飞龙广场商业街17号作为办公地点,购买公司营业执照26套,贩卖“八件套”24套,非法获利约人民币18万元;2018年年底,为了公司运营需要,被告人贾某某伙同被告人钟某某以每套2800元的价格,在被告人罗洪书处购买“八件套”13套,后因未使用,又将资料全部退回被告人罗洪书处。

2018年年底,为了公司运营需要,被告人钟某某伙同被告人贾某某以每套2800元的价格,在被告人罗洪书处购买“八件套”13套,后因未使用,又将资料全部退回被告人罗洪书处。

6、2019年7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共贩卖“八件套”4套、个人银行卡6张给被告人罗洪书,非法获利约人民币2万元。

2019年7月30日,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对“7.30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立案侦查,现依法查明,被告人罗洪书贩卖给“锐某某”的“贵州**有限公司”、“赤水**美容院”、“遵义**贸易有限公司”三家空壳公司账户,为“7.30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案件收取传销资金的赃款账户,且账户资金高达900余万元(现已被依法冻结)。

案发后,被告人罗洪书退赃两万元、被告人黄东媛退赃十六万一千五百元;被告人罗洪书、汪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被告人黄东媛、李乔、贾某某、陈某甲、钟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传唤电话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和破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起诉意见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流水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赵某某、曾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洪书、黄东媛、李乔、贾某某、汪某甲、陈某甲、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微信交易数据、银行流水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东媛、李乔、贾某某、汪某甲、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洪书、黄东媛、李乔、贾某某、汪某甲、陈某甲,购买公司营业执照,贩卖公司“八件套”,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被告人罗洪书、李乔、陈某甲贩卖他人银行卡,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被告人贾某某、钟某某购买公司“八件套”,足以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东媛、李乔、贾某某、汪某甲、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洪书、汪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东媛、李乔、贾某某、陈某甲、钟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传唤电话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洪书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东媛、李乔、贾某某、汪某甲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从轻、减轻处罚。结合各被告人涉案的具体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洪书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黄东媛、李乔、陈某甲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  林

                                               检察官助理 牟  静

                                               2020年9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罗洪书、李乔、贾某某、汪某甲现羁押于赤水市看守所;被告人黄东媛现取保候审在贵州省赤水市**小区**栋**单元**号其家中,联系电话:1758477****;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四川省合江县**镇**,联系电话:1820845****;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四川省合江县**镇**单元**室,联系电话:15002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十九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