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罗洪才,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41966********,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汉源县人,住汉源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汉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汉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汉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洪才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罗洪才看到其前妻刘某甲和姐姐刘某乙在地里打农药,遂以刘某甲曾使用封建迷信的方式诅咒其为由,找刘某甲理论。期间,罗洪才与刘某甲发生争执、抓扯。刘某乙见状从地里抽出一根竹竿打罗洪才。罗洪才被打后,心想自身患病活不了多久,弄死一个是一个,用其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刘某甲右胸侧背部刺伤,罗洪才持刀继续追赶刘某甲,意欲对刘某甲继续施加伤害,后因体力不支放弃追赶刘某甲,继而返身追刘某乙。刘某乙见状躲进刘某丙家,罗洪才在门外蹲守,意图伤害刘某乙,直到被现场的群众和赶到的民警将其控制。经鉴定:刘某甲右侧血气胸、右侧胸腔贯通伤的损伤均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案为证;被告人亦有供述与辩解在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洪才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一人轻伤二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桂梅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罗洪才现羁押于汉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四张
4.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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