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洪根盗窃案)_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一部刑诉〔2020〕411号 

被告人罗洪根,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5196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号附**号,住址:同上。1996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2年6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4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3月9日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8年12月1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洪根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罗洪根驾驶一辆山东莱工装载机(改装吊车)行驶至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土门村二组38号处,趁被害人张某某(男,58岁)不备之机,将其放在此处的厦工装载机变速箱变矩器总成吊走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的厦工装载机变速箱变矩器总成价值人民币2667元。

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罗洪根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其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洪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洪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洪根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洪根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洪根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洪根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振威

                                检察官助理:刘  栓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洪根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被盗财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5.作案工具山东莱工装载机(改装吊车)依法应予以没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