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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洪海、马克兵贩卖毒品案)_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州检二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61980********,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丘北县,住丘北县锦屏镇马头山村委会新城村小组**号,曾于2015年5月14日被丘北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经减刑后,于2015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丘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9日被丘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61967********,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丘北县,住丘北县马头山村民委旧城村小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丘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9日被丘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丘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马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3日至2020年1月9日,被告人罗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杨某某、李某某等人吸食,2020年1月10日,杨某某因涉嫌盗窃被抓获时,民警从其身上查获从罗某某处购得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0.27克,经鉴定,从杨某某身上查获的毒品可疑物检见海洛因成分。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马某某为牟取不法利益,答应帮一男子(身份不明)贩卖毒品并从该男子处获得一块毒品海洛因,于次日将该毒品以5.6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罗某某,罗某某将该毒品放在家中。2020年1月14日,丘北县公安局民警在罗某某家中二楼楼梯口正对面的闲房间床垫下查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净重54.19克,从其家一楼卧室床垫下查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一块,净重350.99克,经鉴定,从罗某某家二楼及其一楼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见海洛因成分,海洛因含量依次为78.26%、81.7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海洛因等;2.书证:通话记录、微信支付记录等;3.证人杨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罗某某、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多次贩卖毒品,贩卖毒品海洛因405.4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被告人马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350.9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伟桥

2020年6月1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马某某现羁押于丘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7张。

3.查获海洛因405.45克、人民币88758元、云HV9***大众迈腾车辆1辆、电子秤1个、手机3部,现保管于丘北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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