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罗洪炜,曾用名罗冰,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3200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信宜市**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14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9年1月31日刑满释放。曾因盗窃行为,于2017年9月17日、2018年1月18日、2019年8月11日先后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4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镇**村**。
被告人罗洪炜、陈某某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1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均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洪炜、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6日4时15分许许,被告人罗洪炜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村**巷**号楼下,将被害人闫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台红色深威牌女装电动车盗走,后以人民币300元价格销赃。
2.2019年11月2日2时20分许,被告人罗洪炜、陈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村**区**巷**号楼下,将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台粉色新艺牌小龟王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30)盗走,后以人民币300元销赃,陈某某分得100元。
3.2019年11月10日4时25分许,被告人罗洪炜、陈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村**巷**号楼下,将被害人兰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台棕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后以人民币400元销赃,陈某某分得100元。
4.2019年11月15日4时许,被告人罗洪炜、陈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街**号,将被害人卢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台红色电动车盗走,后以人民币200元销赃,陈某某分得100元。
5.2019年11月17日2时许,被告人罗洪炜、陈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村**区**巷**号**西侧巷道,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台白色电动车盗走,后以人民币500元销赃,陈某某分得100元。
6.2019年11月18日3时许,被告人罗洪炜、陈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巷**号**,将被害人俞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台白色爱骑牌电动车盗走,后以人民币500元销赃。
2019年11月18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宝安区**社区**路**号门口抓获被告人罗洪炜、陈某某,并在被告人罗洪炜身上缴获尚未分赃的赃款人民币500元(已返还被害人俞某某)及作案工具钥匙一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前科材料,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赃款及作案工具钥匙照片及指认,案发现场监控录像截图及指认;2.被害人闫某某、朱某某、兰某某、卢某某、李某某、俞某某陈述;3.被告人罗洪炜、陈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深圳市宝安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罗洪炜、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罗洪炜、陈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中被告人罗洪炜系累犯,故结合案情建议对被告人罗洪炜判处一年至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蒋敬杨
附:
1.被告人罗洪炜、陈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作案工具暂扣于公安机关。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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