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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洪盗窃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379号

被告人罗洪,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5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四川省高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高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25日被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4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1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洪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罗洪在本区**镇**路被害人彭某某经营的**火锅店,翻窗进入店内盗窃收银台上的现金人民币5元和饮料一瓶。

2020年3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罗洪在本区**街道**路**号被害人梅某某经营的**超市,翻窗进入店内盗窃收银台内的现金人民币约1400元。

2020年4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罗洪在本市高新区**小区附近被害人周某某经营的**洗衣店,从门缝钻进店内盗窃收银台内的现金50元和两包中华香烟。

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罗洪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指认照片、现场勘查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彭某某、梅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罗洪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指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洪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罗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洪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健

检察官助理 甘永霞

202064

附件:1.被告人罗洪现羁押于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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